猎云网注:昨天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近日进行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寻求借壳回到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在5月10日曾有消息称,证监会考虑制定限制中概股借壳回归的措施,包括对中概股回归的估值按照一定的市盈率进行限制,另外还考虑限制每年中概股借壳回归交易的数量。
大约4个月前,证监会称已经注意到境内外市场的明显价差和壳资源炒作等现象,证监会正对中国企业海外退市、通过IPO或并购重组等回到A股上市进行研究分析。
今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回应,称政策没有变化。本文转自央广网(原文链接)。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编辑刘祎辰)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下午,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首先表示,为了深化创业板改革,优化创业板委员结构,证监会拟在保留部分专家和买方代表的前提下,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结构进行调整,将总人数从35人调整为25人,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进行改革,减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人数。
随后,邓舸介绍了证监会近期对6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记录,包括一宗信息披露案、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涉及的上市公司为东华能源。一宗内幕交易案,涉及的是瑞普生物;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对中概股的回归进行指导,要求中概股借壳回归时估值不得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媒体将它解读为对中概股回归的“变相同意”。对此,邓舸表示,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归A股可能引起的影响,仍在继续推进研究,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证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的相关规定或政策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此外,有消息称,交易所上市提高了类平台发债人的发债门槛。对此,邓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的平台融资公司。在前期的监管实践中,参照了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执行,而对于不在名单内但又具有平台特征,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类平台公司,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的融资职能,必须在结合营业收入、现金流等情况的基础上,说明是否具有市场化运营机制。考虑到发行人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证监会确实调整了内容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是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的占比情况,以此来防范债券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