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转板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办法》)。
《科创板办法》规定,明确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创业板办法》指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是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