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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设立苏宁消金涉违反《反垄断法》,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均被顶格处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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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合营设立苏宁消金涉违反《反垄断法》,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均被顶格处罚50万元

来源:壹图网
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分别持股49%、20%。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7月8日报道

7月7日,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披露,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 22 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

其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系顶格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苏宁易购、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苏宁易购、南京银行、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以下简称法巴个金)、洋河股份及先声在康签订《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分别持股49%、20%、15%、10%和6%,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的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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