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5月20日报道
随着西安利之星事件的持续发酵,围绕汽车销售相关的保险、上牌、金融按揭咨询等服务活动的服务费,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媒体曝光了4s店在销售环节私下收取金融服务费等行为,一时将“金融服务费”推向了风口浪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服务了什么?这笔钱流向了哪里?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认为,未查明上述问题,就直接认定“金融服务费”违法,那就明显是矫枉过正了。
想要理清金融服务费里的来龙去脉,那就要明白汽车销售按揭贷款环节中涉及到的几方主体以及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一般贷款买车会涉及这么几方主体,甲方经销商(汽车销售公司)、乙方消费者(购车者)、丙方金融贷款机构(放贷单位)、丁方担保机构(为乙方提供担保)。
一般的汽车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
1、直客模式:即购车者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间客模式:即购车者通过汽车销售商等途径居间撮合购车者和担保机构达成协议,由担保机构为购车者提供担保服务,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媒体报道即是目前市场上主要的“间客模式”。在间客模式中,存在着居间服务和担保服务,这些服务为购车者获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因此收取对应的“居间服务费”和“担保服务费”系合理合法的行为,而居间服务费和担保服务费同时也被统称为“金融服务费”,但该金融服务费和媒体所报道的金融服务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3、厂方金融模式:即汽车生产厂方为更好的销售汽车,推出的汽车分期金融服务,由厂方旗下的4S店提供介绍服务,厂方金融的利率由厂方自行制定,其利率一般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率,但是厂方金融只对购买该厂出产的汽车提供特定金融服务,不对其他品牌车辆提供服务。厂方金融模式下,4S店需要对购车客户进行资料收集、征信调查等等为客户获取厂方金融贷款而进行的服务,因此以服务的形式在收取“金融服务费”,该金融服务费即为目前媒体报道的和争议较大的事项。
上述四方主体中,丙方金融贷款机构、丁方担保机构均属于金融从业领域的机构,为乙方消费者提供了按揭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故上述两方均有权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甲方经销商与乙方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般不涉及金融服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汽车销售公司取得了自己的汽车金融牌照,获得金融从业资质,可以自营提供金融贷款服务,使的经销商与金融贷款机构二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也可能出现向经销商支付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另外在实践中,为提高业务效率,经销商也会以居间代理商的形式为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居间服务,获得金融贷款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委托,代为办理资料收集、合同签署、代收费用等情况,这时也会出现金融服务费直接支付至经销商的情况。
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王伶丹表示,无论是何种模式,都不能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体验服务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是什么费用,费用多少,费用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合作模式都应当提前详细的告知消费者。
同时,王伶丹表示,即便是有偿为消费者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也必须让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费用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出具相关票据,拥有相关资质,那么收取该费用的行为便是合法的。否则,像西安奔驰车事件里,在收取首付款之后,突然提出这个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并且支付给经销商的销售员,也无法出具任何票据,不签订任何合同文书,将“金融服务费”强加给消费者的,那肯定是有问题的不合法的行为,这与正规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收取金融服务费有本质区别,消费者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