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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监管指明部分P2P可转型助贷,为持牌机构导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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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重磅:监管指明部分P2P可转型助贷,为持牌机构导流

P2P网贷机构的具体分类包括: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

猎云网注: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据新流财经获得的文件显示,文件对P2P网贷机构进行了具体分类,要求各地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另外,该文件还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文章来源:新流财经,作者:凌起。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

据新流财经获得的《175号文》显示,文件对P2P网贷机构进行了具体分类,要求各地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

具体分类包括: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以未出险机构而言,包括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的机构、规模较大的机构。

其中,在未出险、且规模较大机构中,又分为高风险机构和正常机构。

对于其中的正常机构,《175号文》指出,要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同时还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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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或许将给有资产端获取能力的网贷机构提供一种可转型的方向选择,而且目前已经有网贷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形成了可观的存量资产规模。

对于规模较大的在营高风险机构,则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退出。其中特别指出:严格防范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导蔓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

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175号文》就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

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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