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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拼多多上面的“羊毛党”,可能真的有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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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0 在拼多多上面的“羊毛党”,可能真的有危险了

拼多多出现100元无门槛优惠券的漏洞,羊毛党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猎云网注:虽然这次大家薅羊毛是薅的“无门槛优惠券”,但这可能并不影响法律上对其的追诉。并且事实上所得优惠券已经用出,这与之前所发生了“利用首单优惠”都可能被以诈骗或是盗窃(视手段)等罪名定罪并无太大的差别。文章来源:腾讯新闻、知乎,作者:一丁。

今日早间,有用户爆料称,20号凌晨开始,用户可以领取100元拼多多无门槛券,有用户甚至表示已经领了上千张100元无门槛券,从而引发大批用户跟进。

今日9点左右,拼多多将优惠券领取方式全部下架,之前领到未用的也全部下架,以减小损失。

拼多多发言人宣称,没想到在系统没有任何数据安全漏洞的情况下,灰黑产还能利用规则漏洞薅走总价值数千万的优惠券。

对于此次事件的原因,拼多多表示,该Bug系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所致。

对于所涉订单的善后措施,拼多多表示因为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暂时没有更多信息可以披露。

那么,羊毛党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腾讯新闻联合知乎精选答主、法律界人士“一丁”的回答,来进行解读。

以下为知乎答主“一丁”的回答全文(略有删减):

准确说来这同我们之前看到的一些案子本质上区别不大。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考虑发散两个问题:

1、刑法如何打击网络黑产犯罪

2、所犯之“产”是否足以保护

关于网络黑产犯罪,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做过一个统计(至 2018 年 6 月):

2016 年 9 月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网络犯罪案件 450 件(1 076 人),其中审查逮捕 245 件(588 人),审查起诉 205 件(488 人),涉及 27 个罪名。

案件特征 :低龄、低学历化犯罪主体呈现低龄、低学历化特征。犯罪普遍呈现年轻低龄化:1990 —1999 年出生的 221 人,占比 37.58 %;1980 —1989 年出生 283 人,占比 A812 %;1970 年以前出生人数仅占 14.11 %。犯罪的行为人普遍学历较低: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82 人,仅占 21 %;高中、高职教育主体 68 人,初中、中专、小学等教育主体 242 人,占 62.5 %。男性主体占较大比重,审查起诉案件中男性占比 77.66 %。

这某种意义上也比较符合我们对羊毛党的认识,关于为何主要是低龄化与低学历化。海检科技检察部的白检察官说出自己的心得是:境外黑客向境内人士,提供好了教程与程序,技术难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大。

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文主要在 285-287 条,其中在一般没有更特殊情况下,大多应用到了 287 条的提示性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其它几罪都各有利用场景,但是在此碍于篇幅不多做叙述了,列图示之,有兴趣大家可以找来皮勇教授的《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一文,其中对 287 条提示性规定以外的其他几罪都有叙述,下图所反应的只是众多网络犯罪的一些类型:

TIM截图20190120170022.pngTIM截图20190120170033.png微信图片_20190120170042.jpg

微信图片_20190120170046.jpg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优惠券属不属于“诈骗”“盗窃”的保护范畴呢?

且看几个案例:

2015 年 2 月至 6 月间,黎某与他人合伙虚构“开元小菜”等 33 家商户,与汉海公司签订《团购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并使用大众点评网优惠券的方式,骗取汉海公司 60 余万元。黎某分得赃款 40 余万元。法院判处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店长盗充积分案”。江某在担任某商场专卖店店长时,偶然发现通过店内 POS 机买单可获得商场会员积分,退货时积分却不会扣减。根据该商场的会员卡积分规则,会员每消费 1 元积 1 分,积分可以兑换抵用券或者直接在消费中抵扣现金( 100 分抵现金 1 元) ,遂开始以上述方式盗取积分。江某盗取积分除自用外,还通过将积分兑换成积分 87 抵用券出售给他人,以及直接往他们提供的商场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的方式牟利。截至案发时共往八张会员卡中盗充积分 4713 余万分,折合人民币 47 万余元。判决认定: 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充商城积分的方式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某盗充积分的行为一完成,其盗窃行为即已既遂。对积分采取以何种方式兑现,并不影响盗窃罪名。盗充完的积分按一定比例折现,在商场购物时按人民币使用,与理论价值无关。判处江某犯 盗窃罪,判处 有期 徒刑十年

我国司法解释中并无专门针对积分、优惠券的意见(但据说快出来了),但对其它财产性利益如有价证券、银行卡、虚拟财物等有所规定。如在 2013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可构成盗窃罪。

相应的在网络犯罪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数额以现实对应的财产数额计算。总体来看,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肯定了财产性利益中的虚拟财产和债权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损失则以实际损失或最终结果计。

据此,也有学者总结了我国处理网络财产安全犯罪的一些特点:一是是否定罪存在争议,大量以积分、优惠券为对象的案件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二是犯罪对象认定一元化;三是损失认定呈现唯结果导向,在认定的时点上采最终时点,认定的数额与最终财物对应;四是均认定为一罪,不讨论罪数问题。

因此,虽然这次大家薅羊毛是薅的“无门槛优惠券”,但这可能并不影响法律上对其的追诉。并且事实上所得优惠券已经用出,这与之前所发生了“利用首单优惠”都可能被以诈骗或是盗窃(视手段)等罪名定罪并无太大的差别。

所以薅羊毛有风险,看着数额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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