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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跨境电商扶持新政: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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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横琴跨境电商扶持新政: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000万元

使用港珠澳大桥等运送货物按车次给予补贴。

【猎云网(微信号:ilieyun)北京】11月21日报道

11月19日,《横琴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此《办法》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并支持较大规模企业落户及不断发展壮大。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下称一体化区域)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办理进出口报关或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物流服务企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根据《办法》,在跨境电子平台落户资金扶持方面,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线上交易额达2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对其超出2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超出30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本《办法》还将从仓储、物流、体验店、通关、融资等方面对横琴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物流服务企业给予补贴。

关于物流补贴:由香港经港珠澳大桥往来珠海的物流服务企业给予单程全额补贴;往来澳门的,补贴50元/车次,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以下为《办法》全文:

珠横新办〔2018〕2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部门:

《横琴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横琴新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6〕55号)精神,充分发挥港珠澳大桥连接珠江东西两岸和粤西地区的跨境大通道枢纽作用,切实担当好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使命,促进横琴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下称一体化区域)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办理进出口报关或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物流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信用认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流服务企业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供应链、物流仓储、理货分拨、物流申报等配套及综合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资金安排】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从市转移支付资金及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规模扶持】支持较大规模企业落户及不断发展壮大。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落户。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线上交易额达2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持续发展。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对其超出2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超出30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仓储扶持】对在一体化区域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根据“先交后补”原则,按照合同约定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物流扶持】对物流服务企业使用港珠澳大桥、莲花大桥运送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往来一体化区域,并在一体化区域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通关的货车按车次给予物流补贴。往来香港的按照港珠澳大桥过桥费收费标准给予单程全额补贴。往来澳门的补贴50元人民币/车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体验店扶持】在横琴新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Ο2Ο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绿色通道】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商务部门提供全程协办服务。

第八条【便利通关】对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加急通关手续,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较低的查验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原管理分类上提高一级管理,提高监管和抽检效率;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九条【便利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担保,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予以支持。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

第十条【政策叠加】对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不涉及区级财政支出的,我区鼓励并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对符合我区其他产业、人才、金融、经贸等扶持政策的,本办法不涉及的可叠加适用,属同类优惠的可就高适用,不重复适用。

第十一条【牵头组织】本暂行办法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申报指南,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本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资金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次年统一组织申报及兑现,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审批拨付】区商务局将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区廉政、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扶持资金使用的核算,接受区财政部门组织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将予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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