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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明确私募适应税率最高或达35% 部分基金或补税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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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税总局明确私募适应税率最高或达35% 部分基金或补税数亿元

此次税务总局的征收口径并不是最新的规定,而是已经制定了长达十年之久,只是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照当时的规定来征收私募机构的税款。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8月30日报道(文/张鹏会)

今日,投中网的一则新闻引起创投圈的广泛关注,“近期不少创投机构的旗下基金接到税务部门通知,需要补交过去多年的所得税,数额高的可达数亿元。”

消息一出,行业内弥漫着悲观情绪。一方面,创投基金今后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另一方面,过去几年各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实行的是征20%所得税的政策,由于违反了国税总局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因此基金过去几年未按标准缴纳的税收也将按新标准追缴。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业绩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更高,甚至可达数亿元。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存疑此项政策是否会真的落地。8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举行的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上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了解读,明确私募适应税率最高或达35%。

现场有观众提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真正的矛盾点在于,此次税务总局的征收口径并不是最新的规定,而是已经制定了长达十年之久,只是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照当时的规定来征收私募机构的税款。

2008年,国税总局就已经出台规定明确了有限合伙私募适用税率的范围。

国家税务局文件880.png

文件显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还显示:监管层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这意味着,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甚至基金过去几年的税收也要按照新标准追缴。这让正面临募资难、退出难的私募机构变得雪上加霜。

进入2018年,尤其是下半年,投资机构的募资环境更加恶劣。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以及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整个市场的货币环境更加紧张,来自银行和资管的资金越来越难以通过资金池业务进入股权投资市场。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数量为425支,同比下降19.51%;完成募集基金规模341.2亿美元,同比下降74.59%,仅相当于2017年全年募资金额的28.74%。

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告诉猎云网,虽然大家都在唱衰,但自己本身还是很乐观,因为在这个行业十几年了,什么大风大雨也都见过了,现在还是专注行业本身吧。

也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件事看起来落实有难度,缴纳税额的多少跟机构成立的时长有关系,年头长的影响会更大,尤其是追缴税收,已经分红的部分怎么计算纳税?

据悉,目前已经有关投资机构和协会在与税务总局做沟通,希望有一些商讨的余地或针对行业有补充解释性文件,也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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