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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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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滴滴事件: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责任边界

互联网上的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更改变了我们熟悉的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契约关系。

猎云网注:当下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盟关系远尚未逐渐演化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随着线上线下的融合,互联网上的服务交易平台对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估计还需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多重力量博弈。文章来源:方军读书会(ID:mindmeters),作者:方军。

滴滴因为司机打人事件成为话题中心,事件本身其实简单明了,不管之前发生什么言语冲突,该专车司机从其他地方专程赶来打人,他个人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值得关注的、应该深入讨论的是,滴滴作为共享经济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甚至,线上线下融合出现的各类服务交易平台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01平台与司机:联盟而非雇佣

互联网上的共享经济平台首先是改变了雇佣关系,比如司机不是出行平台的雇员,这些服务提供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可称之为“联盟”,即作为符合资格的个体接入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关于平台和司机的关系,全球打车出行的首创者、优步(UBER)创始人卡兰尼克曾因一段视频登上全球媒体的头条。某次卡兰尼克打车时,司机发现乘客是他,就抱怨说,你让我破产了,让我亏了9.7万美元。

卡兰尼克就这个司机吵起来了,还爆粗口骂人。结果这个视频被车上的监控录像拍下来了,流传到互联网上。UBER一直和自己的司机关系紧张,这个视频引发更多的麻烦。

卡兰尼克不得公开道歉,他说,“我觉得很羞愧……”

在那个视频中,卡兰尼克对司机说:

“有的人不愿为自己为自己的问题承担责任。他们把生活中的一切都归咎于别人。”

卡兰尼克当时这未加雕琢的说法,可能恰好反映了司机和平台关系的实质:

司机自带车辆以自我雇佣的方式接入平台,既可能获得收益也可能遇到风险。

平台认为自己无需为他们负责。

这是打车等共享经济模式能在全球大范围铺开的原因,平台公司不必雇佣司机和购买车辆,而以互联网平台的对接模式撬动闲置的资源、服务用户需求、形成新的生态。

早期的淘宝平台、同期的AirBnb短租平台、甚至现在的外卖或闪送快递,背后的逻辑都是相似的。

02平台与消费者:我们是向谁购买服务?

互联网上的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更改变了我们熟悉的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契约关系。也即:

当我们打车、住宿或者其他服务遇到问题是,我们该认为是这个服务提供者个人有问题,还是平台有问题?

我们先回到此次滴滴司机打人事件,在事件发生后,滴滴的应对可以说是合理的:暂停司机的接单并要求其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慰问被打伤的乘客并垫付医药费。之后,滴滴作为平台对司机进行处罚比如拒绝其继续接入,相信也是很自然的安排。

但真正的问题是,以打车出行平台为例,对于消费者(即乘车人),平台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03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演变

在以线下服务为主的服务交易平台出现之前,对互联网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些惯例。

1. 内容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比如互联网里有常被采用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平台不必为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责任,但它在告知侵权后,有删除的义务。

2. 零售平台的惯例

但是,当这个惯例延展到网络零售领域时,就会发生一些问题:当有入驻电商开放平台的商家售卖假货时,平台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答案处在模棱两可之间。当然,新的惯例正在形成,现在人们通常认为自己是向单个商家购买商品,发生问题时是找平台协助处理,向这个商家追责,而非认为平台售假。

3. 服务交易平台的新变化

又往前发展,当服务交易平台出现后,新问题出现了。

打车、短租的服务交易平台带来了两个变化:

一,接入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往往是个人,不再是接入电商平台的公司实体;

二,与实物商品不同,这时服务的方式是由平台定义的,并需要由平台来保证服务的品质。

这两种变化使很多人会认为,自己是在向这些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因而期待平台来履行服务契约。

04错位的平台

但是,各种服务交易平台并不是这么看的。

很多时候,它们倾向于认为自己仅是对接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

一面,对服务提供者,它们把平台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设计为联盟关系;

另一面,对消费者,它们认为服务出现问题时,平台仅需承担对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比如从一个小细节看,在司机打人事件中,滴滴的声明中的“垫付”医疗费用说法某种程度上显示它把自己放在对接平台的角色里。

在线下,我们熟悉的优质服务范例多是,出现问题时商家全力弥补顾客的损失。而在这里,在出现问题时,平台似乎并不认为是自己违背了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契约。

这种错位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必然在未来引发新的争议。

05平台要想对待员工一样对待司机吗?

对于服务的提供者(对打车来说即司机),平台的责任也尚未明确。

按避风港原则,平台有义务“删除”侵权内容。

但是,对服务交易平台来说,平台仅仅“拒绝”出了问题的服务提供者就够了吗?

其实,从纯粹的商业利益的角度讲,平台需要专业和热情的服务提供者,然后才能围绕自身平台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让自己从中获利。

在线下服务业中,一般来讲,商家有权利采取合理方式拒绝行为不当的顾客,也通常力挺自己的员工。

对比而言,在这个事件中滴滴并没有替可能受到了口头侮辱的司机“撑腰”。实际上,虽然司机并非平台雇员,但他们也期望得到某种支持。

这样看我们会发现,当下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盟关系远尚未逐渐演化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总的来说,随着线上线下的融合,互联网上的服务交易平台对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估计还需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多重力量博弈。

本文作为互联网知识经济专栏刊发于2018年5月2日《南方都市报》,网络刊发时根据原稿重新编排,并增加了以下《平台时代》的十大启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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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时代》(方军、程明霞、徐思彦/著)中,我们分析了众多中国互联网的平台,近期对热点事件的讨论是我对互联网平台观察的延续。在书中,我们总结了互联网平台时代的十大启示。

互联网平台时代的十大启示

1.平台的起点是连接,互联网经济的引擎是平台。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平台是双边市场中的连接者、匹配者和市场设计者,是未来经济社会中关键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

2.平台思维取代管道思维,未来的经济将是互联网平台化的。平台提供基础能力、制定参与规则、设计价格机制,与多边用户一起形成“市场”,并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共享、共赢的生态。

3.互联网平台首先应是一个好产品。仅具有匹配者的属性与利用网络效应并不足以成就一个平台。归根到底,不是好产品,不能满足用户的真实需求,不提供优秀的用户体验,无法成长为成功的平台。

4.平台的价值取决于它创造的新价值。同时,平台承担着分配价值的角色,它创造价值应在自身获取价值之前,只有让平台参与各方先获益,平台才能最终也成为赢家。这是平台商业模式与其他商业模式的关键差异。

5.不存在唯一完美的互联网平台模式。平台模式要匹配所处领域的特性与数字化程度,技术进展、产业特性、数字化程度共同催生平台,推动它的持续迭代与演进。

6.“定价”依然对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成败非常重要。互联网平台模式需要全新的一整套定价结构,同时有以货币定价、以时间定价、以社交货币定价等方式。

7.互联网平台的边界在开放与控制的权衡之中。一个平台是否强大、能否持久,取决于它在开放和控制间的权衡。平台开放或封闭的理由,应是赋能于参与者,而不能是控制、甚至掠夺参与者。

8.在平台时代,网络效应让互联网平台更强大,也让它更脆弱。正向网络效应让某个平台兴起,但用户迁移成本降低、新的网络效应、新的使用场景、更好的用户体验,可能让新平台快速取代旧平台,平台型公司因而常如履薄冰。

9.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往往承担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

10.互联网平台连接一切的目的是赋能。平台的未来是以人为核心的赋能型平台,赋予每个人更大的空间。互联网平台的终极角色是赋能于人、成就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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