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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投资罗生门:杉杉控股与厚扬投资之间的“爱恨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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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5亿投资罗生门:杉杉控股与厚扬投资之间的“爱恨纠葛”

真相不得而知

猎云注:日前,厚扬投资2016年的一笔金额为5亿元投资涉险。这笔投资款系间接用于购买知名影视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主导方为资本市场知名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但事情真相究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且看两方争论。来源:经济观察报 编辑:胡中彬 

5亿元金额的基金合作协议,16个月,到期后该支付的回购款未至,该变更的股权登记未履行,如今合作一方诉诸公堂,另一方则频频喊冤。

5亿元的投资,对任一家PE投资机构来说都不算是小数目,放在成立仅两年多时间的PE机构宁波厚扬方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扬投资”)身上来说更是如此。

日前,厚扬投资2016年的一笔金额为5亿元投资涉险。这笔投资款系间接用于购买知名影视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意欣欣影业”)的股权,主导方为资本市场知名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厚扬投资方面表示,杉杉控股承诺提供“兜底”,双方约定到期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目前,合同期限已过,厚扬投资称杉杉控股已经违约,未按约支付该笔投资约定的回购款。

而杉杉控股方面则是另一种说法,杉杉控股方面于2017年12月底已率先将厚扬投资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起诉书中称厚扬投资违约,无故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事项。

这笔看似简单的投资变成了罗生门事件。

经济观察报编辑联系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1月10日,郑永刚最初告知其对该项目情况并不了解详情,称该业务“到不了我这里”,相关公司业务的职责并不归杉杉控股直接管理。

5亿元投资始末

1月6日,厚扬投资负责人在北京召开了小型的媒体沟通会,称其一笔5亿元的投资出现巨大风险,并指责该笔投资的“兜底”方杉杉控股违约不履行回购义务。

这笔总金额5亿元的投资源于厚扬投资与杉杉控股于2016年9月签订的一份《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由厚扬投资出资认购于2016年10月设立的宁波厚扬载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扬载弘”或“该基金”),认购该基金28.59%的合伙份额。厚扬投资方面称,其实际出资5亿元投资于该基金。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得知,厚扬载弘有两个出资人,除了厚扬投资旗下的主体出资外,另外的出资人是杭州泓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两个自然人。厚扬弘载对外仅投资了一个项目,即儒意欣欣影业,其持有儒意欣欣影业49%的股份。

厚扬载弘当时购买的该部分股权系从上市公司天神娱乐购买。天神娱乐曾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公告转让其持有的儒意欣欣影业49%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6.17亿元,对应儒意欣欣影业估值为33亿元。

对于厚扬投资在厚扬弘载中的出资,双方约定了这笔投资在2017年12月31日前杉杉控股有权在自行决定的时间回购,但以按协议支付对价为前提,并且要确保变更手续顺利完成。12月31日后,厚扬投资有权利但无义务要求回购。从交易结构来看,该交易本质上有类借款的性质,在2017年12月31日前,杉杉控股可通过支付给厚扬投资约定收益的方式回购该股权,该股权在此期间的增值由杉杉控股享有。

接近这一投资的一位人士称,杉杉控股方面当时主导投资于儒意欣欣影业时,是看中了该资产的质量,有意通过资本运作将该公司装入上市公司体内。儒意欣欣影业是业内知名影视公司,出品了众多知名影视作品,如《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老男孩猛龙过江》、《小时代》、《北平无战事》、《琅琊榜》、《铁齿铜牙纪晓岚4》、《芈月传》等。

但监管层也在去年不断收紧了影视等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资本运作的空间。2016年年中开始,证监会开始收紧对游戏、影视等行业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遵从“一事一议”原则。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再融资新规,旨在抑制目前金融市场过度融资、募集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政策变化打乱了杉杉控股方面的计划,儒意欣欣影业的资本运作并没有按照预期的时间进度发展。”上述人士称。

违约争议

“我们看中了杉杉控股的实力和担保能力,因此做出了这个投资决策。”厚扬投资合伙人刘贵进称。

不过,还没有到2017年12月31日这一天,争议就已经爆发。

2017年12月26日,厚扬投资收到了杉杉控股方面寄来的函件,要求厚扬投资将其持有的上述基金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到杉杉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柯利明的名下。柯利明系儒意欣欣影业的法人代表。

“没有提回购价款支付的问题,只是要求我们变更工商登记,甚至被指定的第三方柯利明我们也无任何详细联系信息,我们觉得非常奇怪,于是收到该函件后当天便登门去杉杉控股方面沟通。”刘贵进称,“但沟通未果,杉杉控股方面一度拒绝接收我们的回函。”

按照刘贵进的说法,令他感到诧异的是,就在其担心杉杉控股是否会到期履行回购义务时,杉杉控股的诉状便已飘然而至。

厚扬投资于12月29日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书》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起诉者正是杉杉控股。

杉杉控股在《民事起诉书》中所述,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其有权在自行决定的时间从厚扬投资处取得上述基金合伙份额或指定第三人取得,并称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厚扬投资发函要求其履约变更投资基金合伙份额的义务,但厚扬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归还投资基金合伙份额的义务,拒绝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称厚扬投资方面违约。

厚扬投资方面则否认杉杉控股方面的陈述,称对方“完全是在虚构事实”,并质疑杉杉控股是在“恶意滥用诉权”。

刘贵进称,首先,杉杉控股方面并没有于起诉书中所述的2017年12月21日向厚扬投资发函,厚扬投资是12月26日收到的函件,并且函件寄出的时间是12月25日。厚扬投资方面向编辑提供的一份EMS快递单据显示,这封寄件人为“杉杉控股”的快递寄出日期确为12月25日。

其次,厚扬投资否认了其拒绝履约,拒不归还投资基金份额的说法。“我们不仅在收到函件当天当面去找杉杉控股时表达了愿配合的态度,我们在此前给杉杉控股发的函件也明确了同样的态度,我们早就提出了希望杉杉控股能到期履约回购该份额。”刘贵进称。

“感觉对方就是早就已经在诉讼了,根本没想过等我们回函。”刘贵进表示。厚扬投资认为杉杉在协议到期时不但不履行义务、没有支付一分钱款项,反而“以经不起推敲的理由率先起诉”。

立案争议

而对于诉讼本身,亦存有较大争议。

12月29日,即在厚扬投资收到杉杉控股发来函件的第二天,厚扬投资收到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前述《民事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例。

其中的一个细节也让厚扬投资的合伙人们都感到不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而杉杉控股的《民事起诉书》落款时间为12月26日,两者相差一天,厚扬投资方面提出的质疑认为该案件“是否存在先受理后诉讼的情况”。

而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厚扬投资方面提出,首先,根据《合作协议》所约定,“如各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理应先仲裁再走诉讼。此外,即便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无管辖权,而应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厚扬投资方面的代理律师沈岱青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件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不在浙江,且涉诉金额超过3亿元,因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我们与主审法官也在沟通此事,法院方面提出,杉杉控股虽注册在上海,但实际经营地点是在浙江,厚扬投资注册地是在浙江,因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还没定论。但我们提出的意见是,若按照实际经营地认定的话,厚扬投资虽注册地在浙江,但实际经营地点在上海,所以无论是以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我们双方中都至少有一方不在浙江。”沈岱青称。

编辑致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徐京波,他回应称:“对于被告方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我们现在正在按照流程审查中,现在还没有确切的结论。”

而对于为何会出现“受理时间在前,起诉时间在后”的问题,徐京波称“可能是书记员把时间搞错了”。

编辑向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致电和发送短信,1月10日,郑永刚短信回应称,其对该案件情况并不了解详情,该业务“到不了我这里”,相关公司业务的职责并不归杉杉控股直接管理,“刚刚我向他们问过此事,他们报告昨天已经达成友好协议”。

不过,厚扬投资方面则向经济观察报编辑告知,杉杉控股方面并未和他们有过详细沟通,“达成友好协议”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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