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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和R&D 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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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广州市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和R&D 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新落户软件业企业三年最高免租金150万元

猎云注:广州市颁布了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和R&D 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以下是文章具体内容。来源:微投网 作者:天和区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促进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提升区域自主研发水平,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扶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入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天河区依法成立的与软件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产业联盟等。

第五条本文所指的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是指针对年营业收入合计大于等于1000 万元或从业人数大于等于50 人、纳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所属行业分类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的统计。

本文所指的软件企业是指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企业。

本文所指的研发(R&D)经费是指统计年度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等费用支出。

本文所指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投入。

本文所指的企业R&D 经费投入统计是指针对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统计直报平台填报年度R&D 经费支出数据的统计,其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主管。

第二章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额区库留存部分

达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租金支持。企业实际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内予以全额租金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新迁入天河区的软件企业,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1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 万元支持。

第八条在出台《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R&D 经费投入予以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拿出不超过5000 万元对纳入年度R&D经费统计的企业研发团队给予支持。对纳入统计、经核定的年度R&D 经费投入达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R&D 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团队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第九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换行业。对经区统计部门确认,成功从其他行业统计范围转换到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每家给予20 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原属于其他行业,通过成立以软件业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对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给予50 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大力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于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辖区企业,一次性给予各类研发机构实际支出研发经费(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前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下同)的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支持;鼓励辖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一次性给予各类研发机构实际支出研发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在出台《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的基础上,针对已纳入统计的软件企业,其年薪达200 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可优先给予落户、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等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 个名额。

第十二条支持整合各项优势资源,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产业带动作用。在出台《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对产业联盟予以支持的基础上,对经区责任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业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给予以下支持:

(一)实际租赁面积在200 平方米(含)以内予以全额租金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二)对承办天河区高端国际论坛的机构给予支持。活动需提前三个月以上将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给予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适用对象申请,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按各专项当年申报指南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审批流程: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科技创新分项各专项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所涉项目;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获支持的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获支持的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获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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