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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氧微整形App针对第9类商标问题的声明:圈子不大,请您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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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独家 新氧微整形App针对第9类商标问题的声明:圈子不大,请您自重

第9类商标存在恶意抢注,但不影响新氧正当使用和未来上市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12月5日报道(文/朱腾飞)

近日,猎云网独家获悉,医美平台新氧App被曝数据造假、App被下架、上市受阻、业务下沉、第9类商标侵权等一系列事件。对此,猎云网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新氧App创始人金星求证,金星告诉猎云网:“黑稿,我们很快会有澄清。”随后他向猎云网独家提供了一份《新氧微整形App针对第9类商标问题的正式回应:圈子不大,请您自重》声明,声明指出:

第一,新氧拥有新氧系列注册商标

第二,第 9 类商标不涉及新氧核心业务

第三,第9类商标存在恶意抢注,但不影响新氧正当使用和未来上市

第四,合并与收购,纯属无稽之谈

第五,新氧App已经无法使用?请用1分钟自行检测

第六,谣言从何而来

以下是新氧App公告全文:

2017年9月开始,关于新氧商标和上市的谣言开始在脉脉、知乎上散布,主要是说“由于缺少第9类商标,曾计划上市的新氧已准备向线下发展。”

谣言传到12月初,已经演变为:新氧已被某美收购,只待官方证实。因此应用商店里被下架,手机中的新氧App已经无法使用。

处于风口浪尖,眼见传言发酵。一方面,我们自豪于新氧已经不再是一家默默无闻,或需要主动发声的小创业公司。另一方面,也深感舆论黑洞无中生有的能力和吸力。

新氧自2013年创建以来,凭借优质内容和良好的用户体验,目前在医美App的市占率达到70%,业务覆盖220多座城市,吸引了15000名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6600家正规医美机构入驻,服务于2500万以医美为刚需的用户。

虽然新氧认为企业的核心是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实传闻,新氧今日做出正式回应。

第一,新氧拥有新氧系列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针对“新氧”纯文字商标,新氧公司对第 1 类、第 8 类、第 14 类、第 20 类、第 21 类、第 36 类、第 38 类、第 42 类共 8 件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新氧 SoYoung.com”中英文组合商标,新氧公司对第 10 类、第 36 类、第 38 类、第 39 类、第 41 类、第 42 类、第 43 类共 7 件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新氧美淘”商标,新氧公司对第 1 类、第 5 类、第 8 类、第 10 类、第 14 类、第 16 类、第 20 类、第 21 类、第 36 类、第 38 类、第 41 类、第 42 类、第 44 类、第 45 类共 14 件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第 9 类商标不涉及新氧核心业务

根据《区分表》的划分体例,新氧公司经营的核心类别不涉及第 9 类。

第 1-34 类为实体商品部分(第 9 类所涉及的全部项目均为实体商品项),第 35-45 类为服务部分。

而从新氧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其作为一家医美社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主要提供医疗美容信息服务,不涉及实体商品的生产。

故,从《分类表》的体例划分来看,第 9 类商品并非新氧公司的核心经营类别。

商标有45类,且每类下面还有数十个群组。以第9类商标为例,下面就有20多个小群组。企业仅需注册与自己核心业务相关的商标即可。

据超凡知识产权集团(http://www.sohu.com/a/197906380_212987)报道,很多互联网上市企业并不具有第9类商标,比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人民网、股票代码603000)、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撒文化、股票代码002425)、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财富、股票代码300059)等。

第三,第9类商标存在恶意抢注,但不影响新氧正当使用和未来上市

2013年,新氧独创并持续使用“新氧”系列商标至今。

2014年8月14日,臻至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至互动”)申请第9类第 1513796 号“新氧”商标获准注册,之后一直未对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

2016年6月28日,臻至互动申转让该商标给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时光”)。2017年4月5日转让成功。绿色时光也一直未对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据公开信息,仅在2017年11月13日一天,绿色时光就申请过15个第9类和第35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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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表示,该商标明显属于对新氧享有在先商号权和未注册商标权的恶意抢注。

由于我国恶意抢注事件多发,为了抵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因此,新氧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新氧”作为手机APP软件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根本不存在新氧侵范其它企业商标权的问题。

鉴于2013 年新氧已开始运营“新氧”手机 APP,并持续使用至今;且早在第 9 类第 15153796 号“新氧”商标申请日以前,网络上已大量出现“新氧”、“新氧医美”相关报道;再加上“新氧”是新氧的企业字号。因此,新氧对“新氧”文字在第 9 类商品,享有在先的未注册商标权,同时还享有字号权。

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新氧公司在用的“新氧”系列商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不构成对上市障碍。

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五年内享有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

目前,新氧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生效后,新氧将拥有商标的正当使用权,恶意抢注商标者不能要求恶意赔偿。

第四,合并与收购,纯属无稽之谈

新氧从没想过,也不会去收购低价值的平台。被收购就更无从谈起。

2017年初,根据QM和易观千帆的监测,新氧在医美App的市占率已达到70%以上。这一情况曾被多家媒体报道过。根据易观千帆数据,2017年10月,对比新氧和某美的用户质量和留存度,新氧用户的使用时长为72万小时,几乎是行业第二名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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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新氧App已经无法使用?请用1分钟自行检测

对于新氧App已经无法使用的传言,不必多言。真正关心新氧的朋友,请拿出你的手机,打开新氧App自测。至于新氧App是否可以在苹果应用商店中下载,同样可以自行测试。

我们只想说,创业不易,造谣成本太低。但潮水退去即知谁在裸泳。必要的时候,新氧会祭起法律的大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同业和媒体朋友自重。

新氧是一家十分扁平化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及时、有效的传达是基本的企业文化。有需要核实情况的编辑朋友可向新氧市场邮箱写邮件:marketing@soyoung.com。

第六,谣言从何而来

纵观自9月至12月的系列文章,话束基一致,发酵顺序基本是以第9类商标侵权为导火索,然后是新氧上市被阻、线上业务萎缩、向线下发展、被某美收购、新氧App被雪藏、应用已经无法使用、新氧默认传言……

尤其吊诡的是,11月30日,法院出具关于本次第9类商标诉讼的民事起诉状,首先下发给立案人和立案法官。12月3日,作为当事机构之一的新氧,尚未收到相关材料,却意外于在网上看到民事起诉状原文的照片,指出新氧已经穷途未路。

但事实却是2016年新氧线上交易超20亿元,拉动60亿产值,成为首家取得年度盈利的医美平台。2017年新氧业务持续高速增长,双11当日新氧订单同比增长8倍以上,更创历史新高。

2017年9月,新氧APP入股联合丽格第一医疗美容医院。11月,新氧第二次荣登腾讯生态创业人物腾飞榜,同时进入榜单的还有美团、快手、微医、转转、知乎等增长迅速的企业。

这不是新氧第一次被误解,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我们相信谣言终究难以持久。面对指责,新氧总结2点经验,与创业伙伴们共勉。

首先,从自身反醒问题,积极查漏补缺。

其次,主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声。

最后,感谢广大用户、医生、医美机构和历轮投资人的信任。

任重道远,让我们并肩前行!

新氧微整形App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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