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庆昉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全球大势所趋。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生长。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全球大势所趋。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生长。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产生一定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 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性减弱。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依据法律位阶偏低,效力层级不高,执行中容易遇到诸多问题。二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 性,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既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三是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规范不健全。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在资金 监管、借贷双方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 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可能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影响货币调控效果。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网络货币,如果没有100%的官方货币作为它的发行准备,实际上发 行机构具有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它的传导和效果产生影响。二是影响信贷调控效果。由 于网络融资依赖于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行为数据、经营数据等“软信息”,当经济景气时,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较好,反映到“软信息”上较为乐观,融资也相对 容易,所获得的资金有可能投向产能过剩行业,增加宏观调控部门逆周期调节的难度。
(四) 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安全。一是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 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二是互联网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 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五)互联网金融加大反洗钱工作难度。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更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够严格,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通过虚假商品交易,便可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
(六)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压力增大。一是信息安全引发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存在可能被 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二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权益保护问题。比如网络融资资金挪用、网络货币贬值或其交易商操纵价格及其发行人破产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 币持有者资金损失。
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
(一) 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一是 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二是对于网络支付,人民 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 金、保险(放心保)、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三是明确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网络借贷 具有跨地区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
(二)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放松互联网金融经营地域范围地理限 制。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 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四是尽快对网络信贷等互 联网金融新业态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建议在《放贷人条例》中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 理等作出规范。
(三) 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加强网络平台资金管理。借鉴温州金改模式,建立网络借贷登记管理平台,借贷 双方均须实名登记认证,保障交易的真实性。规定P2P企业资金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 金安全监控机制,监测风险趋势。
(四) 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规则。一是人民银行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 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对网络 货币交易开展监测。目前国内网络货币大部分属于封闭型,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络货币受市场需求推动必将全面扩充升级,有必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货币的发展及 影响,尤其是监测网络货币的使用范围。四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六)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 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三是组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 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