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曝光!
统计 阅读时间大约4分钟(1351字)

2016-05-21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曝光!

《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5月21日报道(文/陆阳平)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南都编辑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日前网上流传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实是国务院发文。文件显示,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将分为四个阶段,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11月底前对辖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

《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根据这份方案,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将被分为4个部分:

第一阶段为开展摸底排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此阶段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

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不得放贷、不得从事资产管理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规范“众筹买房” 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重点整治措施:

1、打破身份标签 明确“穿透式”监管

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2、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3、强化资金监测 保护客户资金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1、猎云网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转载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官方微信号进行授权。
2、转载时须在文章头部明确注明出处、保留官方微信、作者和原文超链接。如转自猎云网(微信号:lieyunjingxuan
)字样。
3、猎云网报道中所涉及的融资金额均由创业公司提供,仅供参考,猎云网不对真实性背书。
4、联系猎云,请加微信号:jinjilei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
{{item.author_display_name}}
{{item.author_display_name}}
{{item.author_user_occu}}
{{item.author_user_sig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