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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发卡机构获更多自主权  助力消费金融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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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信用卡发卡机构获更多自主权 助力消费金融爆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4月15日报道(文/陆阳平)

 415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激活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消费金融创新升级,更好维护持卡人权益,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于201711日施行。《通知》对信用卡业务先行的利率定价、收费服务、预借现金业务、交易信息及信息披露业务等进行了全方位调整。此次央行对于信用卡业务的调整,对发卡机构、持卡人、消费金融发展等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对于发卡机构来说,在《通知》未发布之前,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等都做了统一的标准的规定,发卡机构缺少自主权。从这个层面来讲,发卡机构之间业务同质性就会非常突出,如何围绕持卡人进行更好的个性化、创新型服务便会被限制。而刚发布的《通知》赋予了发卡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信用卡免息期不再限制60天以内、最低还款额不能低于10%也被取消、不再必须交滞纳金、透支利息可以在每天万分之五上下浮动30%,这会促使发卡机构会为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积极创新。

对于持卡人来说,《通知》对信用卡业务的调整,从信息披露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违约金收费协商、持卡人资金安全等,对持卡人进行了全方位的权益保障。这有利于提升持卡人对信贷的消费需求。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事件不绝于耳,一定层面上对信用卡使用及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最新的《通知》对持卡人做了全方面保障,极大的提升了用卡体验。

对当前消费金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挖财研究院表示,当前中国经济GDP一季度增长率为6.7%,取得了开门红的好成绩,但目前来讲,经济形式仍有继续下沉的压力。经济增长需要三驾马车的驱动,而消费是其中关键一环,信用卡业务调整与改善,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消费金融升级,助力中国经济发展。同时,目前中国信用卡市场、个人信贷等消费金融领域,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因此就目前的信用卡业务调整,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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