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云注:创业公司有时财税规划上出现问题,苦痛常见但不限于以下:有实力苦于无法证明导致融资受阻、资本运作被迫延期;脱离财税设计的商业模式耗时费力花冤枉钱……经纬财务创享汇的超强干货总结,本文转自经纬创投(微信号:matrixpartnerschina):
01一个可能导致你融资受阻的问题……
初创公司经历了搭建业务模型、扩张用户量、探索商业模式等层层打怪升级,通过不懈努力终于打通盈利模式、实现营收。但作为创始人,这个头痛的场景你一定很熟悉:明明流水大把,但财务业绩无法完全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可能给未来的融资、资本运作埋下无穷隐患……而这一切的问题都在“收入确认”上,下面我们就为各位解析何时确认收入、确认多少收入这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收入在什么时候能确认?
收入确认的四条基本原则:
首先,证明销售约定的存在,要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档。听起来虽容易,但有时在早期阶段,公司并未特别留意这些书面文档的保存,这个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其次,对提供的服务/商品货款收回的合理保证。如果在提供服务/商品之初就对货款的收回有很大不确定性,就应该在第一天考虑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另外,提供服务/商品的价格应该是能够确定的,而不是还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会导致已约定的价格发生变动。
最后一点,就是货物已经交付或者是服务已经提供。
收入应该确认多少之总额法vs净额法
对于平台服务的企业,如电商或互联网金融,到底应该按照收取的款项总额确认收入,还是应该按净额仅确认佣金收入?
销售收入是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要从上面八个因素进行分析。举例如下:
1.谁是约定的主要义务人。出现问题,客户第一个找谁,谁要承担主要责任。
2.谁负有主要存货风险。对于平台类公司,公司是否承担存货在送达最终消费者之前的各个环节中的减值及灭失等与物品相关的风险。
3.谁来制定价格。产品/服务供应商及平台公司均可能参与,要看谁主导价格的制定过程,谁是最终的决策者。
4.谁能够改进产品或服务。举例说明,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是否参与产品的设计,是否对产品进行改良包装后进行再销售。
5.谁负有信用风险。一旦货款出现回收性问题,谁来承担坏账等等。
提示:实际业务中,收入确认涉及很多问题的判断,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拥抱财务团队,进行先期沟通,使收入的确认与业务实质相匹配,且得到书面合同条款的充分支持。
02平台化企业怎么“税”?我们的目标是:不交冤枉钱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带火了各行各业的服务类平台,对创业者而言,往往会面对自营和非自营两类不同的商业模式的选择。殊不知,不同的选择背后,涉及收入成本的税务问题也各有难题。明明是代收代付却被要求全额征税?提供了服务又如何明确抵扣成本?下面我们来教大家如何不花冤枉钱,走出涉税迷局:
服务类平台模式:代收代付?还是提供服务?
上图是两家看来模式完全一样的消费公司,第一家消费最后环节显示为“立即分期”,另外一家是“立即抢购”,这一小小的细节,就决定了他们的交易模式是不一样的。“立即分期”的平台方,实际上并不参与任何服务过程,只是对服务交易双方进行撮合,代收的款项最终会在扣除佣金后返还给服务提供方,为“平台化非自营”;而“立即抢购”的平台方,参与了大部分服务过程或者提供了重要的服务资源,对服务过程有较强的控制力而不是简单的撮合,为“平台化自营”。
两类平台化公司的不同涉税难题——自证清白vs成本寻路
平台化非自营模式下,如果要以收取的佣金净额而非交易量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需要“自证清白”;平台化自营模式下,交易量总额属于应税收入,产品/服务成本的税费合理抵扣需要“寻找出路”。
对于平台化非自营企业,自证清白的建议操作有以下三点:
服务方、消费者协议以及公开的文字资料中应对平台撮合身份充分明示;
代收代付资金尽可能用独立银行帐户管理,确保资金进出明晰可追溯;
平台佣金收入尽可能单独结算,如果条件不允许应该至少保证记录准确可追溯。
提示:想真正做到“自证清白”,需要公司本身平台足够大,从而具备较高谈判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顺利推进。
对于平台化自营企业,为成本寻找出路有如下五种方式:
采取直接雇佣方式;
采取劳务支出方式,劳务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转嫁平台公司自身风险;
个人代开票方式,税务局目前有开通个人开票通道,但企业必须提前与税务局沟通并达成谅解,实际操作比较复杂;
将个人服务转变为独立公司,并通过专业机构和共享中心的思路来解决复杂的个人记账、发票与报税流程。
提示:目前来看,以上五种方法并没有一种能完全跑通,但都有大的平台类企业在进行积极探索与尝试。
03企业如何促销?网络红包可能被“税”
很多互联网企业的早期业务推广会采取网络红包和代金券的方式。发送网络红包面临着两个现实的财税问题:现金红包难以取得发票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来谈谈如何就发送红包进行合理的财税安排和筹划,减少企业花冤枉钱的痛。
国税总局2015年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三点:
1.现金红包个税由发放企业缴纳: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非现金红包(代金券等销售折扣)不征个税: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建议企业可站在财务、税务角度对商业模式进行设计优化,规避现金红包支出,减少因发放现金产生的代扣代缴风险;同时合理记账,在满足未来资本市场对接的前提下“少花冤枉钱”。
04如何搞定VIE架构下的关联交易?合理安排,一切皆有可能
初创公司随着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接受美元基金投资就可能面临着搭建VIE架构的问题。VIE架构搭建后,面对架构内各实体的若干关联交易及跨境交易,公司务必要提早规划、合理安排,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主要转移定价风险体现在下图中的四个方面:
企业应对这四类问题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思考:
1.集团业务往往从VIE起步,VIE承担了发展初期的产品开发与市场开拓以及所产生的费用。随着WFOE(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部分业务将转由WFOE承担,可能涉及人员、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建议从商业角度和税务角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2.WFOE与VIE之间的关联交易通常要考虑其各自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水平来设定合理的利润率,可参考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利润率;
3.VIE架构下的关联交易及跨境交易等,日益成为税务局关注的重点,未来可能要求企业就关联交易做更详实的汇报。因此许多工作需要企业提前规划,认真与税务局沟通,并对市场内的同业公司进行研究比较,并通过存档文件来支持业务安排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财税规划渗透在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早期或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应重新认识并定位财务的功能,尽早从业务、税务、管理、对接资本市场等多角度看待财务的价值,为后续企业良性成长保驾护航。